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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岗位补贴
  • 事项类别:社保岗位补贴 办理部门: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 申请人类型: 办理类型:
  • 办理地点: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办理时间:
  • 承诺期限: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收费标准:零元
  • 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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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就业群体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对其他符合国家、省和市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

    (二)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1、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补贴人员的花名册,申报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表,每月工资表,单位银行开户证明等。

    (3)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关系按季(季末次月5日内)向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报送相关资料;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批;由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季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除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最长不起过3年。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补贴人员的花名册,申报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表,每月工资表,单位银行开户证明等。

    (3)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报送相关资料;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批;由财政局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季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除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1、企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

     申报社保补贴一年以上,单位可申报岗位补贴。

    (3)申报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岗位补贴人员的花名册,申报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表、每月工资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4)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报送相关资料;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批;由财政局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5)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

    (6)补贴期限

    除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最长不起过3年。

     2、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2)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岗位人员花名册,申报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表、补贴审核表,每月工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3)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报送相关资料;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批;由财政局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其与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补贴。

    (5)补贴期限

    除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最长不起过3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灵活就业状态,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条件

    (1)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

    (2)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来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

    3、申报程序

    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需出具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适时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劳动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社区就业和劳动服务站受理并确认后,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提出补贴申请,并由社区就业和劳动服务站汇总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级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首次申报补贴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8年底以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当年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补贴人员的花名册,申报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核表、每月工资表、单位银行开户证明等。

    3、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关系向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报送相关资料;市或区县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进行审批;由财政局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按补贴对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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