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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 事项类别: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办理部门: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 申请人类型: 办理类型:
  • 办理地点: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 办理时间:
  • 承诺期限: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收费标准:零元
  • 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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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机构申报、认定

    1、申报范围

    (1)办学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交通驾驶、农业机械操作等培训机构;

    (2)办学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就业训练中心、人才服务中心;

    (3)注册地和生产地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不低于50%的经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3)具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用于教育教学和实训的自有固定资产不低于50万元,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置的每个专业(工种)的理论和实训教学设施设备均不少于10台(套);

    (4)具有相应的师资队伍,设置的每个专业(工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的理论教师不少于1名、实训教师不少于2名;

    (5)具有按国家职业标准开设专业的培训的教材及教学资料,制定有符合职业培训实际情况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标准及培训计划和教材;

    (6)具有相应的培训规模,设置专业培训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3、认定程序

    (1)申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同时,向培训点所在地(培训点在翠屏区、临港区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人才服务就业促进局申报)的区县就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市、区县就业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对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认定、公示、命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初审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完成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命名为“宜宾市定点培训机构”。

    4、 申报材料

    (1)宜宾市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2)审批设立批准文件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等文本资料;

    (5)申报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6)申报专业教材、教学资料、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应提供:

    ①申报专业师资配备及与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教学场所证明资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存续租期不低于三年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用于教育教学和实训的自有固定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机构组织与实施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区县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定点培训机构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评估认定等形式,对初审合格的全市新申请的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认定,管理期为2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并将认定和检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3、申报机构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后,在培训实施前,按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向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开班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地点及专业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期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2)本期培训使用教材。

    (3)本期培训的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学生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管理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下达同意开班审批意见书,同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并将《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纸质和电子版)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5、培训期间,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培训时间在120课时(含)以下实地检查不得低于2次、120课时以上实地检查不得低于3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出具《就业培训成效评价书》(附件)。

    6、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期结业考试(核)前5个工作日向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结业考核方案(内容包括:考核科目、时间及地点、考核人数、考场负责人、组织方式)、试卷样题(电子文档)等备查。

    7、定点培训机构于结业考核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培训结业情况统计表》(附件)、《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和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培训成效评价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完整、加盖印章后颁发给学员。

    (四)监管与罚则

    培训机构统一认定后,由负责初审的市、区县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取消补贴对象个人当年申请补贴资格:

    (1)训期间不遵守教学安排和课堂纪律,有扰乱课堂秩序等违反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行为的;

    (2)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的;

    (3)连续旷课3次或者参训时间不足80%的;

    (4)培训结业考试作弊的;

    (5)冒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证件参加职业培训的;

    (6)将有关证件借予他人冒用其身份参加培训或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

    2、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核减培训班培训人数:

    (1)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91%-10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实到人数;

    (2)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81%-9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申报人数的80%;

    (3)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70%-80%之间,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培训班申领补贴人数核减为申报人数的5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次培训班申报补贴资格:

    (1)培训机构没有在申报的培训地点按时开课的;

    (2)培训机构未提前向就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的;

    (3)现场检查时培训班参课人数在申报人数的70%以下,不能当场提供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4)参课人员与申报学员身份不符达到10%以上的;

    (5)培训机构提供伪造的缺课学员请假条的;

    (6)培训机构不能在申报时间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

    (7)培训结业考试合格人数在认定的培训人数50%以下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定点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者取消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1)办学资质、师资力量、设施设备、教学场地等条件达不到开展职业培训所需要求的;

    (2)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的;

    (3)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的;

    (4)培训机构伪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5)套取、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并被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定性处理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退回已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冒用他人名义参加职业培训,申报取得职业培训补贴的;

    (2)未按要求实施培训、伪造或虚报班材料取得职业培训补贴的。

    6、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7、被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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